彭祉卿“雅箫”分析
文:上海艺术研究所 陈正生(2004/12/21)
管乐器的音准应该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应该符合绝对音高的要求,这所谓的绝对音高,在古代就是黄锺正律,现代则是国际标准音( 或 );一是各个音孔之间的音程应该符合一定的音准要求,即应该符合某一律制。笛和箫,是我们民族的两件重要吹管乐器,在技术不十分发达的古代,通过製作和演奏要使它达到这两个要求,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对笛、箫製作进行研究,用三分损益法确定十二律吕,然后又用此数确定音孔位置,同时既要求所制之器不仅符合三分损益律,还要求各个音孔的音高同其相对应的律吕相应,这是一件极不容易的事。在我国乐器工艺史上为此做出努力,并力求达到这一要求的有二人,一是1700多年前西晋时期的荀勖,一是20世纪30年代的彭祉卿。
彭祉卿设计製作“雅箫”,完全是为了用它来合琴。
古琴,根据它用八度和十二度泛音的调弦方法,其音律当然是标准的三分损益律。当时所用的箫、笛,既不是三分损益律,也不是纯律,更不是十二平均律,乃是一种很难言其种类的音律(郑觐文称其为短调性质)。用当时的箫来与琴合奏,那音调必然是无法协调的。彭祉卿在“箫之源流”一节中说:“今之箫笛,全赖善吹者善用口唇俯仰、启指高低、吹气轻重,强不协者而使之协。然亦因其七声以渐而差,听之既惯,耳聪有所闭塞,虽不协者亦误之以为协耳。故若以之合琴,则以琴音之协者与箫音之不协者,相形之下,其差立见,虽善吹者亦无法逐声为之补救矣。”
彭祉卿的这一分析是十分中肯的。当时所用之箫、笛,仅有音程之大小,无论口唇、气息如何控制,无法使音准符合三分损益律和十二平均律。为了使箫音合于琴音,彭祉卿规定他所设计的“雅箫”开孔用三分损益法,雅箫所奏出的音,其律制也要求符合三分损益律。
彭祉卿认为,“箫而曰雅,所以别于世俗之箫也。其所取则,必以古之雅乐为法”。为此,雅箫的製作必须遵循三条规律:
㈠ 先定黄锺之声,由此而先求黄锺之度。黄锺之度取九寸,音高约合 。
㈡ 确定黄锺以后再求各律。其馀各律“依倍半相应,损益相生”之法求得。“竹音因体虚而发声之原因与丝音相异”,故求他律时须加“增差”。
㈢ 一支箫“须备一均五调之全”,共九声,故“雅箫”为八孔。
今日若欲按彭祉卿的设计製作“雅箫”,有两点是要弄清楚的。一是黄锺九寸,彭祉卿所取乃是当时营造尺九寸,取其倍为一尺八寸,约合60 公分。二是依十二律确定音孔位置,每一律各有不同的“增差”。这“增差”的实质就是我们今日所说的管口校正。
各律增差的求法如下:
设某律律数为 ,该律的增差为 ,则 。例如太族(L)为8寸,则太族一律的增差为 (寸)。再如大吕,是由黄锺9寸乘 生出,即8.428寸,因此大吕的增差为 (寸)。
求得了各律的增差以后,就可以求得雅箫八个音孔的实际长度了。求各律长度的方法如下。
设某律的实际长度为 ,设某律的生律法(三分损益法)为 ,则 。例如大吕的律数为8.428,增差为1.3492,生律法为 ,因此大律一律的实际长度应为:
彭祉卿的雅箫同1700多年前荀勖所设计的“泰始笛”一样,所用都是三分损益法,因此无论是黄锺箫,还是大吕箫,都同“泰始笛”一样,各个音孔的位置都可以化成管长的百分比。现将笔者根据彭祉卿的算式所算得的黄锺箫和大吕箫的百分比分列如下:
箫名
底孔
第一孔
第二孔
第三孔
第四孔
第五孔
第六孔
第七孔
第八孔
黄锺
100
87.27
82.17
76.14
71.67
62.47
58.77
54.40
51.14
大吕
100
87.26
82.15
76.11
71.11
62.41
58.69
54.30
51.03
从上表所列的百分比来看,黄锺与大吕两支箫相对应的音孔位置,最大误差不足1‰。
彭祉卿所设计的雅箫同世俗之箫的差别,除孔数不等而外,在製作和演奏上还有两点有别于“世俗之箫”:一是奏第八孔(后出孔)时不用“叉口”(亦称“羊角)指法,二是筒音的高吹八度(筒音的第一泛音)不能开启后出孔。实际上这两个问题是相因相成的。首先,雅箫要求音律纯正(三分损益律),筒音为黄锺,后出孔若为应锺,则‘叉口’就必然比无射高得多,若后出孔的“叉口”音为无射,后出孔的音必然比应锺低得多。为此,“叉口”指法就失去了它使用的意义,故而不用叉口。后出孔不用叉口指法,就需要较多地降低后出孔的位置,这样,后出孔就起不到底孔奏超吹音时之“高音孔”的作用,故而底孔超吹时必须将后出孔封闭。
彭祉卿设计雅箫之事,在我国乐器工艺史上应该佔有一定的地位。有人认为,1700多年前的荀勖就达到了彭祉卿的研究水平。实际上这一认识有其片面性。我们绝不能因为1700多年前荀勖对笛律的研究“已达到这一水平”,而认定雅箫的设计不值一顾。荀勖和彭祉卿都能将笛律理论同应用研究(製作和演奏)紧密结合起来,使历来製作箫、笛无理论可依,无法可循,音准无衡量标准的状况有所改变。
笔者认为,泰始笛是竖笛,乃是唐代“尺八”之前身,而完全不似今日之箫。故而泰始笛上所取得的成就,完全不能替代雅箫的成就。彭祉卿的雅箫,完全是当时世俗之箫的改进。这一改进无疑对世俗之箫的改良起著促进的作用。彭祉卿设计雅箫的功绩,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首先,为了求得音律的纯正,并力求达到一均五调之目的,雅箫上多开了两个音孔,成为八孔。八孔箫不仅转调方便、发音准确,且又能顺应人手按孔时的生理条件。今日八孔箫已被部分演奏人员接受,演奏者深感它优于六孔箫,这是应该感谢彭祉卿的。
其次,彭祉卿设计雅箫时,不仅有设想,而且努力通过实际验证,使製作尽可能地符合实际。同时他又能把当时的科学技术同自己的研究结合起来,加以抽象。这种作学问的态度和方法,都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彭祉卿所设计的雅箫,本身也存在著一定的不足。
首先就黄锺而言,计有八孔九律,彭祉卿除了取黄锺、太族、姑洗、林锺五正律而外,另外四律则取了变夹锺、变仲吕、变夷则和变无射。当其中某一变律由清角为宫时,该变律则由原宫律(此时为徵)“四分损一”所生。这样,雅箫的音律同琴音就会产生矛盾。请看黄锺箫各孔音律同三分损益律的比较:
底孔
一孔
二孔
三孔
四孔
五孔
六孔
七孔
八孔
黄锺
0
204
294
408
498
702
792
906
996
大吕
0
204
318
408
522
702
816
906
1020
从上表所列出的音分值来看,原先的正律都为古代大半音(114音分),改用变律以后都成了古代小半音(90音分),若琴不用变律(琴也没必要用变律),那这24音分的差可就够不好听的了。当然,这是从理论上所作的分析,实际上影响箫笛音高的众多因素彭祉卿并未完全认识到,因此当时他按此方法制箫,音并不一定都淮。从彭祉卿设计雅箫使用变律之事,不难看出乃是受“荀勖笛律”之影响。《晋书·律曆志》所载夷则笛下注有“变宫之法,亦如蕤宾,体用四角,故四分益一也”。十二支泰始笛,宫角之间的关系为“四分益一 ”的计四支,乃是因为荀勖制笛遵循他规定的不用变律这一原则的缘故。彭祉卿设计雅箫没能认真分清雅箫同泰始笛的重大差别,未免有点削足适履。
其次,选用内径1.4釐米的紫竹製作雅箫用来合琴,箫同琴的音色、音量很能取得统一。按照他的增差法求得黄锺箫有效管长(从吹孔至底孔)约为60釐米,这一长度很容易把音调淮为 。但是按照增差法求得的大吕箫的有效管长应为55.61釐米,未免偏短了一点。固然这一长度很容易调成 (十二平均律)或 (三分损益律),但是于音色和音量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彭祉卿未曾注意到,箫、笛製作过程中影响底孔音高同影响音孔音高的因素,是不尽相同的。这是不可避免的时代局限。
此外,后出孔不用“叉口”而降低音孔位置,从彭祉卿的角度来看,似乎是很有道理的。荀勖所设计的“泰始笛”也不用“叉口”指法。但是后出空不用“叉口”而少了一律,同时筒音的超吹由于无法开启后出孔使音色也受到影响,亦是十分可惜的 。
注释:
【1】 关于荀勖设计的“泰始笛”,笔者通过黄锺、大吕、太族、姑洗、仲吕等笛的製作,初步认定它是完全可以符合三分损益律的。拙作《“泰始笛”複製的初步报告》,已刊于《中国音乐学》1991年第2期。
【2】 见《今虞琴刊·学术》载桐心阁主(彭祉卿)文《新制雅箫图说》。
【3】 旧制箫(均孔)之音律,同旧制的笛几乎相同。有人认为旧式之曲笛为“七平均律”,笔者《旧式曲笛音律分析》(刊《中国戏曲音乐集成·上海卷》编辑部所编的《戏曲音乐资料彙编》第6、7合辑),对此已作了比较详细的分析。
【4】 箫、笛採用十二平均律后,要使“叉口”音名副其实,乃是箫笛製作中的一个难题。拙文《谈谈箫笛“叉口”》(刊《乐器》1986年第4期)已谈到解决这一问题的初步办法。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