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2019
01

对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律管应作进一步研究

 

对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律管应作进一步研究


 1972年春,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了一套律管。该律管为竹质,长短不一,上有黄锺、大吕等十二律名,出土时插放于绣花袋内。这套律管经专家们鉴定,“各管尺度和音高均与汉制不符。以黄锺管为例,汉制长九寸,围径三分,频率则应为387.332V.D,合5479音分,其音高为G4-21。但这套竽律却无一管符合汉制。如以其黄锺管的长度和音高为基础,则其馀十一管都与三分损益所应有的长度和音高相去甚远”。因此得出的结论是:“这套竽律不是实用的乐器,而是为随葬製作的明器”(注一)。这一结论看起来很有道理,但是细细想来亦有不少令人疑惑的地方。今将这些疑惑罗列于后,希望能得到同行们的关注,以期得到圆满解决。

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中确实出土了不少明器,例如泥珠、木象牙、木犀角、木璧和泥“郢称”。这些明器同实物珠、象牙、犀角、璧、郢称都有著质的区别。出土的一套律管乃是用竹製作而成。如今我们既无法判定当时的律管一定不能用竹製作,也无法断定竹质律管明器同竹制律管实物之间有何本质的区别。当时既有律管,律管又可用竹製作,那麽何以用竹製作明器而不製作实用律管?除非用竹製作律管在技术上存在著很大的困难,否则用竹製作明器则是令人费解的。实际上律管乃是一支两端通洞的管,製作上毋须特定的技术。

认定这套律管是明器的理由是,“尺度与音高均与汉制不符”。汉制黄锺管长该是多少?据计量学家们研究,黄锺正律的管长九寸,折合成公制应该是20.78釐米,可这套律管的黄锺仅长17.65釐米,确实不符;黄锺正律的频率,据专家们研究,应该是5479音分(G4-21,387.332赫兹),可出土的黄锺管测得的频率是455.78赫兹,合5761音分(#A4-39),也确实与汉制不符。根据以上分析所得出的结论似乎是不错的。但是在问题的背后,却又隐藏著新的问题,那就是应该如何看待“同律度量衡”在音律理论研究中的实际情况。

我国古代的音律研究都认定律是度、量、权、衡的根据。据计量学家的研究 ,汉尺就是刘歆尺,也就是西晋荀勖所用的晋前尺,每尺折合成公制为23.08864釐米,九寸约合20.78釐米。1969年,咸阳底张湾公社布里大队又出土了新莽嘉量龠,据国家计量局测算,每尺折合成公制为23.03釐米,证明计量学家的研究可信。新莽时曾铸造过一套青铜律管(注二),如今还孑留下一支无射残管。这支残管用万能工具电子显微镜对管径所作米字形测定,测得管径的平均值为0.5771釐米。这就令人产生怀疑。新莽嘉量龠和新莽律管,都同样有“始建国元年(西元九年)正月朔日制”的铭文,由此可见,嘉量龠和律管乃同时铸造。根据“同律度量衡”的原则,黄锺管长当为20.78釐米,内径为管长的三十分之一,当为0.693釐米。在此前提下,无射管若与黄锺管同径,当为0.693釐米,无射管内径若按黄锺管内径三分损益求得,当为0.384釐米,都不该是0.5771釐米。如今残存的无射管之内径,偏偏同计量学家们所探求的无法吻合,这究竟能说明什麽问题?新莽无射管乃青铜浇铸,管径可以任意选择,为什麽偏偏选用同嘉量龠关系甚奥妙的内径尺寸?如果我们假定这0.5771釐米就是汉时律管上的三分,那麽一律尺该是多少,九寸又该是多少?假若0.5771釐米就是三分,那麽一尺就该是19.24釐米,九寸折合公制则为17.313釐米,这同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的黄锺管长17.65釐米该是多麽接近!

又据《晋书–律曆志》载,协律中郎将列和,曾回复中书监荀勖:“太乐东厢长笛已长四尺二寸,今当複取其下徵之声。于法,声浊者笛当长,计其尺寸乃五尺有馀,和昔作之,不可吹”。四尺二寸之笛合蕤宾。由于荀勖制笛方法与列和各异,故而尺寸亦稍有差异。荀勖设计的十二支泰始笛中最长的为蕤宾笛,其长三尺九寸九分五,若每尺折合公制为23.08864釐米,按此尺寸製作的蕤宾笛,是无法用双手按没六个音孔的。泰始笛由于每个音孔都得各依一律,因此六个音孔的孔距不均等,这种笛的音孔较之均孔笛的音孔难按。但是,我们即使将音孔匀成均孔,这长达92.25釐米的笛,仍然是难按的。以上事实也只是证明荀勖笛律九寸不该为20.78釐米,而应该稍短一点。若泰始笛九寸合17.313釐米,那麽蕤宾笛长便是76.85釐米,倒确实可吹的。

认定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的律管为明器的另一根据是,各管“尺度与音高均与汉制不符”。尺度不符,音高当然也就不一定相符。实际上汉制的黄锺正律音高387.332赫兹,并不是根据实际律管吹奏后测得的频率,而是运用律管频率计算公式算得的。该计算公式为:F = C/4(L+δ)。式中的物理量C取摄氏15度时的声速340米/秒,管端校正量δ取5d/3(d为管内径)。这里所取的物理量δ及C是否得当,是需要加以验证的。

如何看待“如以其黄锺管的尺度和音高为基准,则其馀十一管都与三分损益律所应有的尺度和音高相去甚远”这一问题?三分损益频率公式,某一律的频率 fn,应该等于     F黄Í3n/2(n+a)(a =0.5849625n)的整数部分。这一问题留待以后分析,我们不妨来看看律管的管长公式。律管的管长公式表述方法是,某一律的管长(Ln)同黄锺管长(L0)之间的关系是:Ln =〔(L0+δ)2(n+a)/3n〕-– δ,而不能象弦那样简单地表达为Ln = L02(n+a)/3n。从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的律管的管长之间的关系来看,都不符合以上关系。但是我们从另一角度来分析,就算这套律管是明器,也反映了当时确实用律管来定律的实际。当时的律管究竟是如何定律的,这一问题至今确实还是一个谜。我们若从京房所说的“竹声不可以度调”的论断来看,也正说明当时有不严格符合三分损益律律管,也正因为京房设计了“均淮”,才在弦上证明了“竹声不可以”简单地“度调”。另外,据史籍记载,三分损益律乃是我国的正统律制,这是谁也不会怀疑的。但是通观历代的乐器,除古琴为三分损益律(也可以调成纯律),西晋荀勖于西元二七四年设计的“泰始笛”可以为三分损益律而外(注三),又有哪种乐器是严格地符合三分损益律的呢?就日本正仓院所保存的唐代管乐器(尺八)和品柱乐器(琵琶和阮)来说,就没有一件严格符合三分损益律!以上事实足以说明,仅凭律管各管长之间的关系,是不能断定这套律管为明器的。

这套律管专家们在作鉴定时,不仅量了管长和管径,而且还测算了频率。其资料如下:(见表一)

表一:          表二:


律名

管長

內徑

實測頻率

律名

實測頻率

計算頻率

誤差

黃鍾

17.65

0.6

455.332

黃鍾

455.78

455.76

0.02

大呂

17.10

0.80

491.89

大呂

491.89

461.12

30.77

太蔟

16.50

0.75


太蔟




夾鍾

16.75

0.75

459.22

夾鍾

459.22

472.22

+13.00

姑洗

15.55

0.70

540.77

姑洗

508.47

540.77

-32.30

仲呂

14.90

0.65

563.40

仲呂

531.80

563.40

-31.60

蕤賓

14.00

0.60

591.76

蕤賓

566.67

591.76

-25.90

林鍾

13.30

0.70

616.89

林鍾

587.56

616.89

-29.33

夷則

14.50

0.60

665.08

夷則

680.00

665.08

+14.92

南呂

12.60

0.70

659.61

南呂

617.43

659.61

-42.21

無射

10.80

0.70

744.71

無射

710.31

744.71

-31.40

應鍾

10.10

0.65

782.63

應鍾

760.06

782.63

-2257

从表1所列的资料,我们就能看出以下问题:1、从律管所标明的律吕名称同管长之间的关系来看,太族同夹锺,夷则同南吕的管长关系可能颠倒了。2、夷则同南吕二管的音程只有14音分,确实不符合任何律制。3、从律管的测频情况来看,大吕管比夹锺管长,大吕的内径也大,而测出的频率却比夹锺高,对此特异情况,测频的专家却未作任何的说明,使人对测频的严肃性产生了怀疑。此外还能看出什麽问题呢?看不出了。表1的频率是实测的。我们若利用律管频率计算公式对这十二支律管的频率略作计算,就会发现新的问题。

在运用律管频率计算公式对律管的频率进行计算时,有必要先作点说明。

笔者认为,从律管频率计算公式的推导来看,公式本身应该说是可信的,而频率公式所用的物理量应该加以检验。笔者通过校验,认为律管频率公式的管端校正量基本可信,声速需要检测。儘管如此,由于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律管管径并不悬殊,因此各管管中的声波速度应该十分接近。假如用原先的声速340米/秒对十二支律管的频率进行计算,就会出现以下可能:声速若偏大,则计算出的频率应该比实际测算的高;若声速偏小,则计算出的频率应该一律比实测的低。 计算的结果应该如表2。通过以上将计算的频率同实测的频率两相对照,就可以看出,只有夹锺同夷则两管计算的频率比实测的高,黄锺则应该认作相同,太族管因破损未测频,其馀八支管计算的频率都比实测的低,且每支管的情况又各不相同。这是什麽原因呢?要弄清其原因是不难从律管的声学特性上找到答案的。

闭管律管由于它的管端校正量稳定,故而吹出的频率稳定。笔者验证的结果表明,δ=5d/3只适用于各段内径都相等的管;若两端管径不等,或管中一部分内径有变化,这一管端校正量就不适用。一支两端内径不等的管,若吹细的一端,其频率比吹粗的一端低。两端频率差,取决于两端的管径差。这是不难验证的。马王堆出土的这套律管,只列了一端的管径,另一端的管径又各是多少呢?据参加鉴定的专家说,这套律管两端的管径几乎是相同的。但是从上表的对照推断确实有一定的差距。我们若将管倒过来吹,各管的频率又会发生什麽变化呢?可惜这十二支管如今已无法吹奏。它是否会成为历史的缺憾,如今尚不得而知。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套律管再作进一步分析。如今这套律管虽然已无法吹奏,幸喜的是,专家还是测得了一些资料,根据这些资料能否複製出同原来律管条件极其相似的律管,或根据现有的律管频率公式进一步完善它,以求出律管的一般频率公式,然后再重行分析,也许会有新的发现。

要複製出这套律管,不仅有实物可参照,而且有资料可遵循。笔者认为,複製前要弄清当时的测频条件,而选材时除了管长和管径外,在闭管律管,管壁略有厚薄对频率是几无影响的。複製律管时,管长和管端内径要符合要求,频率若高,只需要逐步增大末端内径,直至频率同测频吻合就行;若频率嫌低,就得缩小末端内径。这种研究方法的缺点是费时费力。

完善频率公式的方法,不仅要检测律管中的声速,也要检查不同管径的粘滞阻尼是否相等,然后就可求两端管径差对管端校正量的影响。这一方法虽然也不省力,但它不仅可以获得准确的律管频率公式,而且可以获得排箫的最佳频率公式。

注释:

(注一)  见《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上册107—110页。

(注二)  宋•薛尚功《锺鼎款识》曾著录一支青铜律管,铭为“大吕,始建国元年正月癸酉朔日制”,与今孑存的无射残管铭文同,故知当时曾製作过一套青铜律管。

 (注三)  请参阅《上海博物馆馆刊》第一期马承源、潘建明文《新莽无射律管对黄锺十二律研究的启示》。

(注四)  关于这一问题,拙文《黄锺正律析——兼议律管频率公式的物理量》(载南京艺术学院学报《艺苑》1989年第2期)已作分析。

(注五)  笔者按《晋书•律曆志》规定的尺寸,製作过黄锺、大吕、太族、姑洗笛计六支,证明泰始笛是完全可以符合三分损益律的。

 文:上海艺术研究所陈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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